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福建省高校物理学学科联盟由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设立,旨在提升福建省物理学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整体水平。联盟由厦门大学、福建省物理学会、福建师范大学、福州大学、华侨大学、集美大学、闽江学院、闽南师范大学、厦门理工学院等9家单位共同组建而成,其中厦门大学为牵头单位。
第二条 本学科联盟的宗旨是:遵循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,贯彻落实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的新发展理念,以服务需求为导向,以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为重点,以深度协同与对外开放为抓手,以学科综合实力提升为落脚点,注重规模与效益协调发展,助力推进福建省高校物理学学科建设、带动福建省物理学学科整体水平提升。
第二章 组织
第三条 本学科联盟按照自愿加入、自愿合作的原则进行组建,福建省高校所有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均可自愿加入。根据学科建设需要,适当接纳拟申请物理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参加;为促进产学研政合作,适当接纳少量重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参加。所有自愿加入本学科联盟的单位,可向本学科联盟提出加盟申请,获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联盟成员单位。
第四条 设立福建省高校物理学学科联盟理事会,负责本学科联盟的具体工作。联盟的每个成员单位推荐1名学科负责人进入理事会担任理事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,牵头单位厦门大学为理事长单位,具有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,其他成员单位为理事会成员单位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采取轮岗制,每届任期三年,最长任期不超过六年。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讨论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学科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是学科联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。秘书处原则上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,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。
第六条 学科联盟事务根据四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分模块管理,成立不同工作小组,由联盟内各高校老师共同参与,联合推动。每个工作组可设组长1名,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工作组的组建,召开工作组会议并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。
第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的理事须积极参加本学科联盟组织的各类会议、活动等。每届任期内三次不参加理事会全体会议或活动的,免去其理事资格,且所在单位不能重新推荐替补人选进入当届理事会。
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学科联盟理事会理事名义参与商业活动。
第三章 职责
第九条 受福建省教育厅委托,福建省物理学学科联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(一)联合开展人才培养。聚焦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,联合培养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。建立学术交流、学生互访、学位论文互评、联合答辩等机制。联合开展学生教改研究和教材建设,实现一流教学资源的协同开发。鼓励在联盟内开放,课程互选,学分互认。联合开展专业课程、实践课程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活动。
(二)协同推进科学研究。瞄准世界科技前沿,加强基础研究,突出原始创新,推动基地共享、设备共用、科研共进。强化有组织创新,建立联盟内科研合作的联动机制,共同打造高水平科技攻关平台。共同举办各类高端学术论坛讲座,提升联盟成员的学术氛围与学术水平。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、重大科研平台和重大科研成果,推动联盟学科开展联合攻关,促进学科交叉融合。
(三)共同打造人才团队。跨校构建学科团队,共聘海内外高端科研人才,探索建立联盟内教师互聘、互用、互育制度,加强联盟内高层次人才的合作交流,提升学科创新团队水平。组织开展师资培训,发挥教学团队、教学名师、一流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,推广成熟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、课程实施方案,促进一线教师教学能力提升。
(四)联合开展社会服务。围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,建立高端智库和开放式研究机构,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。转化推广创新科技成果及技术,精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福建现代化产业发展需求。共同传承创新优秀文化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联盟建设全过程,着力培育具有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。
(五)共建共享公共资源。推进学科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开放,实现图书文献、大型实验设施设备、数据库的共建共享,推动联盟之间资源共享。
(六)完成福建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五章 经费
第六章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高校物理学学科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,自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福建省高校物理学学科联盟理事会。